国家科学技术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旨在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综合国力。
该奖项共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项。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技发展中有卓越建树,且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奖励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或完成重大科技工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组织。
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的细则。首次公布在1999年12月24日,之后先后在2004年12月27日、2008年12月23日发布过修订版。而近日,科技部发布再次修改并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新修订的《细则》中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明确重点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激励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锚定科技强国建设目标,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与此同时,《细则》还进一步明确评奖周期和授奖数量。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个。并且提到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数额为80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新修订的《细则》中还对提名评审机制进行了优化,落实“提名制”要求,细化候选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完善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职责和组建规则,建立评审信誉管理机制,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并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公示阶段调整为受理后和初评后,同时新增提名前公示要求,异议受理期相应调整为公示期间。在此基础上,还强化了诚信监督体系以及严格保密要求。
整体上来说,《细则》修订始终围绕三点:一是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奖励条例》等上位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将评奖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三是在保持章节结构和条文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优化完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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